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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外观专利申请

 

1、美国专利特点

(1)采用"先发明原则",即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内容的发明申请专利时,发明在先者有权获得专利;

(2)采用"发明人"制度来确认专利申请人资格。即提交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本人。即使是雇员发明,也由雇员发明人申请专利权,专利权取得以后,再转让于雇主;

(3)采取"实时审查制"和"不公开审查制",即由专利局独立进行发明专利性的审查,专利局对发明申请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审查,审查过程排斥第三者参加;审查材料和申请档处于保密状态,只有颁布专利权以后,才公开专利申请档;

(4)建立职责分明的保护专利司法机构,在美国,一般专利诉讼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受理,巡回上诉法院负责上诉审。对外国人提起的专利诉讼案件由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区法院受理。

 

2、申请美国专利所需文件

(1)申请书(Application)

(2)声明书(Declaration),发明人必须在宣誓书中宣誓为真正的发明人,声明已阅读和了解说明书内容,以及会向专利局揭露任何与申请案专利性有关的技术资料

(3)说明书(Specification),包括说明书内容、权利范围及摘要

(4)图示(Drawings),不是必须的

(5)代理委托书

(6)让渡书(Assignment),申请人为公司时,需要发明人将专利申请权让渡给公司,即需签署让渡书。

(7)小实体声明书,个人、少于500人的企业以及非营利性单位属于小实体。

 

3、其他

(1)临时申请案材料:说明书、图及所有发明人之姓名、地址及国籍;

(2)主张优先权如果同一发明(或外观设计)已向其它巴黎公约国家申请,而要在美国主张原申请日期,则应在第一件国外申请案申请日起(包括台湾)一年之内向美国专利局申请(如是外观设计,则为半年)。

(3)新颖性之要求(先发明原则及一年优惠期原则)一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,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贩售超出一年,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;反之,若未超出一年,则仍具有申请专利之新颖性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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